一“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”的相关认定依据列举
01“豆芽是食用农产品”的相关认定依据
1.《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》(卫监督发[2004]212号)
北京市卫生局:
你局《关于制发豆芽菜是否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请示》(京卫疾控字[2004]109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,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。
2.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关于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复函(质检办食监函〔2009〕202号)
卫生部办公厅:
你办《关于请提供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函》(卫办监督函〔2009〕210)收悉。经研究,意见如下:
根据《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》(卫办监督发〔2004〕212号),“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,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”的意见,豆芽应属于初级农产品,建议由监管农业部门负责。
此复。
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
3、GB 2763—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
GB 2763—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》标明 “附录A 中对适用本标准的蔬菜、水果... 类和薯芋类蔬菜、水生类蔬菜、芽菜类蔬菜和其他类……”;GB 2760-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中有类似陈述;GB/T23381-2009《食品中6- 苄基腺嘌呤的测定高效液相色普法》中写明 “本标准适用于果蔬类(豆芽、黄瓜、番茄、草莓、橙类等)植物性食品…”。
4、食用农产品行业标准。
NY/T1325—2015《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》注明,该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种芽类芽苗菜,包括绿豆芽、黄豆芽、黑豆芽、青豆芽、红豆芽、蚕豆芽等。
5、农业部《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》
(第1490号:“蔬菜:10. 芽菜类:绿豆芽、黄豆芽、萝卜芽、苜蓿芽、花椒芽、香椿芽等。代表作物:绿豆芽、黄豆芽”;
6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
(〔2011〕137号)附件《蔬菜主要品种目录》 中“芽苗菜类”含 “芽苗菜:绿豆芽、黄豆芽、黑豆芽、青豆芽、红豆芽…碧玉笋”。
7、福建省农业厅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、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福建省粮食局《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》
将豆芽作为特殊产品监管,由农业部门负责豆芽菜生产环节的监管,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流通环节豆芽菜的监管。
02“豆芽是食品”的相关认定依据
1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豆芽制发有关问题的函(农办农函〔2014〕13号)
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:
《关于豆芽制发是否属于种植活动的请示函》(中食协豆字〔2014〕17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。
一、关于豆芽制发过程属性问题。豆芽属于豆制品,其制发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,生产经营应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二、关于豆芽制发中农药登记问题。目前尚无农药产品在豆芽上登记使用,我部不受理植物生长调节剂在豆芽制发中登记。
农业部办公厅
2014年8月23日
2、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陕西省农业厅《关于体制调整后加强食用农产品无缝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》
(陕食药监发[2013]39号)认为豆芽的生产、加工、销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;
3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》
(赣府厅发[2012]53号),规定:为有效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,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就加强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…豆芽作坊属于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,纳入生产加工环节,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并备案登记。
二、对“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”问题的认定建议
在实践中,有的执法人员认为,综合以上证据得出结论:按照我国现行的食品(这里的食品包括农产品)管理体制,豆芽制发过程的食品安全既不归国家市场监管总局、卫计委,也不归农业农村部,既不属于“农业种植活动”也不属于“食品生产经营活动”。也就是说现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都不适用于豆芽的制发生产活动。笔者认为该认识明显不妥。结合上面列举的规定、答复及文件,对市场监管中关于“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”问题的认定,笔者提出以下建议:
1、一般情况下,市场监管部门应认定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,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。豆芽应属于初级农产品。
2、对于部分省、市人民政府,或者省、市人民政府农业、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相关规定、通知,规定(认为)豆芽属于生产加工产生的食品、豆芽作坊属于食品加工小作坊,纳入生产加工环节,或者将豆芽的生产、加工、销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,该省、市人民政府所属市场监管部门、下属市场监管部门应认定 豆芽制发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,生产经营应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,豆芽属于食品(豆制品)。
来源:靖边食品药品监管